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陳世展即陳世展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