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萬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