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46號
- 上訴人
- 陳百康
- 送達代收人
- 李佳芸
- 5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力等2人間請求給付入股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29,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9,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