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2號
- 上訴人
- 許景琦 國民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石龍振 國民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元(計算式:640,000股×10元/股=6,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