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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2號

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2號

上訴人
許景琦 國民
即被告
被上訴人
石龍振 國民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元(計算式:640,000股×10元/股=6,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