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9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95號

原告
陳江源
原告
楊麗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告
鄭旭光
被告
黃應旗
被告
彭采芳
被告
梁達明
被告
黃慧凌
被告
黃金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
被告
石榮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十項「訴訟費用由被告梁達明、彭采芳、石榮冠、黃金葉、黃應旗、鄭緒功、黃慧凌分別負擔百分之十七、五、四、五、十六、十五、十八,其餘百分之二十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梁達明、彭采芳、石榮冠、黃金葉、黃應旗、鄭旭光、黃慧凌分別負擔百分之十七、五、四、五、十六、十五、十八,其餘百分之二十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9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