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95號
- 原告
- 陳江源
- 原告
- 楊麗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雅鈴律師
- 被告
- 鄭旭光
- 被告
- 黃應旗
- 被告
- 彭采芳
- 被告
- 梁達明
- 被告
- 黃慧凌
- 被告
- 黃金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勝雄律師
- 被告
- 石榮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十項「訴訟費用由被告梁達明、彭采芳、石榮冠、黃金葉、黃應旗、鄭緒功、黃慧凌分別負擔百分之十七、五、四、五、十六、十五、十八,其餘百分之二十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梁達明、彭采芳、石榮冠、黃金葉、黃應旗、鄭旭光、黃慧凌分別負擔百分之十七、五、四、五、十六、十五、十八,其餘百分之二十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