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22號
- 上訴人
- 黃聰德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891,804 元 (參照100年度司執助自地2306號卷附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扣押股票數額),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9,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