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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23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23號

上訴人
陳水田
即原告
陳山林
即原告
陳星宇
即原告
陳湰翔
即原告
陳建和
被上訴人
陳茂榮
即被告
巷7號

陳增根

陳忠明

陳正國

陳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5,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2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