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琪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8號第一審判決,提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8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納前揭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