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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琪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8號第一審判決,提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8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納前揭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