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 原告
- 蘇素娥
- 原告
- 黃松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佑
- 被告
- 余佳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佳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補正原告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命被告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139號6樓製造任何影響原告居住安寧、健康或無法忍受之聲響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另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