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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告
蘇素娥
原告
黃松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國佑
被告
余佳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佳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補正原告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命被告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139號6樓製造任何影響原告居住安寧、健康或無法忍受之聲響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另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