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2號

反訴原告
謝玉慧
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
反訴被告
錢榮傑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4日以100年度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嗣反訴原告雖就上開反訴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95號及同年度救字第117號等民事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經分別確定在案,則反訴原告仍負有繳納反訴裁判費之義務甚明。

三、詎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反訴即為不合法,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