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2號
- 反訴原告
- 謝玉慧
- 訴訟代理人
- 謝志忠
- 反訴被告
- 錢榮傑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4日以100年度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嗣反訴原告雖就上開反訴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95號及同年度救字第117號等民事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經分別確定在案,則反訴原告仍負有繳納反訴裁判費之義務甚明。
三、詎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反訴即為不合法,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