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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3號

查閱財產文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文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祥烈間請求查閱財產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6日本院100年度訴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查閱財產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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