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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益豪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又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經送達於上訴人戶籍地址(亦為上訴狀所載地址),惟遭以遷移為由退回,則上訴人變更其送達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本院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 項規定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有本院送達公告、送達證書、臺中市北區區公所代為揭示送達公告函在卷可稽。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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