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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錦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士銘、邱美珠、邱美都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號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7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