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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王銘陳添喜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順宏
即被告
楊順隆
即被告
楊和惠
即被告
之8
即被告
楊富惠
即被告
楊順開
即被告
王楊媛惠
即被告
楊順宇
即被告
楊雅惠
即被告
楊順旭
即被告
楊玲惠
即被告
楊順兆
即被告
楊智惠
即被告
楊登惠
即被告
楊芸惠
上列14人送達代收人
楊順宏
上訴人
即被告
朱美蓮 住台中市北屯區○○○路○段152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俊騰 住臺中市○○區○○路2段89號2樓
5號
住臺中市○里區○○街495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7,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