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廖瑞道
- 被告
- 廖鈞德
- 被告
- 廖邦雄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柯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美雲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2,466,700元(420,481,500元+1,985,200元=422,46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2,52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