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7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熊宗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7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4萬6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9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