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80號
- 上訴人
- 林嘉惠
- 訴訟代理人
- 林堡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霸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