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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訴人
林嘉惠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霸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