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69號
- 原告
- 黃玉英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 被告
- 黃炎峰
- 被告
- 黃炎火
- 被告
- 黃樹旺即黃樹枝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賢
- 被告
- 黃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關於「權利範圍:24分之5」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24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