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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賴正鎰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賴正鎰與被上訴人即賴耿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所為101年度建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3,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6,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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