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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9號

變更共有物之管理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學德林筱涵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9號

再抗告人
林清賢
相對人
陳世坤

陳素娟

陳丕岳

陳丕宗

祈興國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陳世坤等五人間因聲請變更共有物之管理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06月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及第466條之1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查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法即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共有物之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