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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13號

確認派下財產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告
何振榮
被告
何元平

何武龍

何俊毅

何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財產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裁定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後,原告已補正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之總財產為新台幣(下同)154,434,000元及被告之派下權比例3/48。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652,125 元(計算式: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總財產154,434,000元×被告派下權房數比例3/48=9,652,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1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財產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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