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黃炎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志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志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