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6號
- 上訴人
- 顏裕國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黃顯智
- 即被告
- 連文爵
蕭泉安
謝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101年度訴字第2156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