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68號
- 上訴人
- 林靜惠
林崇仁
許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生等24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59,300元(以被上訴人主張具優先承買權而得以同一條件價購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而得,即土地面積合計為1,21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6,100元=31,659,300元),而上訴標的即土地原由林垂芳、林垂凱2人以應有部分3/4、1/4之比例分別共有,上訴人林靜惠、林崇仁2人及上訴人許寶珠分別為林垂芳、林垂凱之繼承人之一,被上訴人李文生等24人則於本件主張對於上訴標的即土地具優先承買權,得向林垂芳、林垂凱之繼承人價購土地,是上訴人林靜惠、林崇仁2人及上訴人許寶珠提本件上訴,其上訴利益依林垂芳、林垂凱2人就上訴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應各為23,744,475元(計算式:31,659,300元×3/4=23,744,475元)、7,914,825元(計算式:31,659,300元×1/4=7, 914,825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00元、119 ,1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林靜惠、林崇仁2人及上訴人許寶珠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各331,500元、119,1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