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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64號

給付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阿葉
即被告
吳鈴森
即被告
吳榮傑
即被告
吳森貴
即被告
吳碧琴
即被告
吳寶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添富

      吳清涼

      吳添財

      吳貫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各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不同,則每人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如下所示:

一、上訴人吳寶霖部分:

(一)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2,898 元【計算式:大雅區民生段29之11地號土地內,如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附圖編號D 、E 部分所示之面積共86.54 ㎡×土地公告現值8,700 元/ ㎡=752,898 元】,上訴裁判費為12,390元。

(二)本判決主文第二項係因定期給付或收益而涉訟,且無從推定本件權利之存續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之意旨而以10年計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3,020元【計算式:5,302 元×10年=53,020元】,上訴裁判費為1,500 元。

(三)本判決主文第三項之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975元,上訴裁判費為1,500 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吳寶霖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5,3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吳碧琴、吳鈴森、陳阿葉、吳森貴、吳榮傑部分:茲因上訴人吳碧琴等五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與上訴人吳寶霖上開(二)、(三)所載訴訟標的相同,故上訴人吳碧琴、吳鈴森、陳阿葉、吳森貴、吳榮傑各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自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6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