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林祺章
- 訴訟代理人
- 熊賢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所為之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30,012元,惟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4,012,上訴人僅繳納上開金額,尚欠新台幣9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