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慈燕
林泰源
邱鎮芳
林建明
杜政隍
徐良杰
江素芬
陳秋菊
李明德
初善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0,840元(上訴人每人之上訴利益為391,084元×10人=3,910,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