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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上訴人
被告
劉沂佩

劉仁傑

劉博瑋

郭宇軒

劉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郁婷等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1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