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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返還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傅顯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6,7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5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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