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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怡成
即被告
黃齊亨
即被告
張凱博
即被告
梁崇正
即被告
黃勝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加浩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00元,應徵裁判費13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39,6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