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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告
林清賢
送達代收人
何玉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坤等5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不爭執之第一審法院101年1月16日補費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682,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83,5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