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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魏建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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