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魏建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