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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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徐于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國揚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6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