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林菊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9843號債 權 人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菊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瑞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李瑞達或為峻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若為公司請補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因當事人 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