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22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洪意雯 相 對 人 李政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另依同法第881條之17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8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以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12月26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 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政顯、李瑞達、陳櫂竑、峻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均為全部。 嗣債務人峻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 借款⑴4,200,000元⑵600,000元,邀同訴外人李瑞達、陳櫂竑及相對人李政顯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⑴⑵均為107年12月29日,應按月繳納本 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峻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11日竟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已符合雙方所簽訂授信約定書中第6條第1項第2款有關加速 條款之規定,計尚欠本金4,7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拒絕往來戶資料明細、債務人峻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債務人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債務人陳櫂竑於101年6月6日具狀陳報:本案債務人與聲請 人已達成協議,聲請人同意給予債務人一年期間,暫緩執行拍賣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梧棲區 │梧棲 │ │ 1335-25 │建│ 150 │ 1分之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631│臺中市梧棲區梧│店舖、住房、停車│1層: 96.14 │ │ 全部 │ │ │ │棲段1335-25地 │空間 │2層:115.77 │ │ │ │ │ │號 │鋼筋混凝土造 │3層:115.77 │ │ │ │ │ ├───────┤共3層 │電梯樓梯間:│ │ │ │ │ │臺中市梧棲區臨│ │ 7.53 │ │ │ │ │ │港路3段842巷23│ │合計: │ │ │ │ │ │號 │ │ 335.21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