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劉善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764號聲 請 人 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善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卡羅紗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還款協議書約定相對人所簽發3 紙本票支付日期分別為民國101年3月5 日、101年4月30日、101年5月31日,而聲請人主張就上開3紙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101年2月24日,請確認是否實際於101年2 月24日提示本票,並敘明於原約定清償日前提示本票之原因為何。如於約定清償日屆期後另有提示本票,並請敘明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