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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76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764號

聲請人
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善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卡羅紗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還款協議書約定相對人所簽發3 紙本票支付日期分別為民國101年3月5 日、101年4月30日、101年5月31日,而聲請人主張就上開3紙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101年2月24日,請確認是否實際於101年2 月24日提示本票,並敘明於原約定清償日前提示本票之原因為何。如於約定清償日屆期後另有提示本票,並請敘明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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