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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2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218號

聲請人
蔡惠娥
相對人
川瑩建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廖本儀即廖本義
相對人
相對人
陳麗琴
相對人
張坤葆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2218號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備考││ │ │ (新臺幣) │ │ │ │├──┼───────────┼─────────┼───────────┼───────────┼──┤│001 │100年5月24日 │2,500,000元 │ 未記載 │101年2月25日 │ │├──┼───────────┼─────────┼───────────┼───────────┼──┤│002 │100年6月8日 │2,500,000元 │ 未記載 │101年2月25日 │ │├──┼───────────┼─────────┼───────────┼───────────┼──┤│003 │100年7月5日 │1,000,000元 │ 未記載 │101年2月25日 │ │├──┼───────────┼─────────┼───────────┼───────────┼──┤│004 │100年7月22日 │1,000,000元 │ 未記載 │101年2月25日 │ │├──┼───────────┼─────────┼───────────┼───────────┼──┤│005 │100年7月25日 │1,000,000元 │ 未記載 │101年2月25日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21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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