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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8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854號

聲請人
劉仁彰
相對人
李侑錐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2854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臺  幣)   │                      │     (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    │
├──┼────────────┼─────────┼───────────┼───────────┼───────┼────────┼──┤
│001 │100年5月20日            │500,000元         │101年3月20日          │101年3月20日          │二0          │無              │    │
├──┼────────────┼─────────┼───────────┼───────────┼───────┼────────┼──┤
│002 │100年5月20日            │100,000元         │101年3月20日          │101年3月20日          │二0          │無              │    │
├──┼────────────┼─────────┼───────────┼───────────┼───────┼────────┼──┤
│003 │101年3月20日            │150,000元         │未載                  │101年3月20日          │二0          │無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85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