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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國字第13號

原告
夏興國
被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慶豐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楊富雄
被告
陳清國
被告
陳志達
被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

      楊富雄

      冼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 項、第11條亦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義務機關請求,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於其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此為訴權存在必備之要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業已先以書面向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等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有該等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31頁、第71頁背面),是原告已踐行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協議先行程序,則原告自得對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提起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26日於臺中市○○區○○路與陳順全發生行車交通事故,陳順全有交通違規事由,被告陳志達、陳清國竟不敢對陳順全開立違規罰單,侵害原告之請願權,為此向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請求國家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向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請求國家賠償200 萬元云云。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臺上字第845 號判例參照)。經查:

㈠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準此,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責任,當須具備下列要件:⑴法律規範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⑵主管機關公務員依其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⑶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又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民事上侵權行為亦以權利受有損害為要件。

㈡按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人民對於依法應起訴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請願法第2條、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請願權係指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維護等對象非針對特定個人之一般性政策或措施,有意見陳述,可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示其願望而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志達、陳清國未對陳順全開立違規罰單,致其請願權受損云云,惟有關是否對陳順全開立違規罰單,仍係針對特定個人之交通事件,亦非屬一般性政策或措施,要與請願權無涉。從而,被告陳志達、陳清國之不作為,並未造成原告請願權之損害,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或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均與前揭要件有間,是原告之主張於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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