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44號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9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4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9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