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4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44號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9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4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