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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2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27號

原告
陳姿宜
原告
陳鈺婷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陳碧雅

三人共同訴

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郭鳳嬌等間確認遺產分割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訴請與被告確認遺產分割決議無效等事件(即本院一0一年度重家訴字第十二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歸屬清單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有上開文件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2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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