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27號
- 原告
- 陳姿宜
- 原告
- 陳鈺婷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陳碧雅
人
三人共同訴
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郭鳳嬌等間確認遺產分割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訴請與被告確認遺產分割決議無效等事件(即本院一0一年度重家訴字第十二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歸屬清單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有上開文件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