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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6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62號

聲請人
蘇薰紜
聲請人
兼 法 定 蘇郁嵐
代理人
共 同 陳瑾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相對人
賴光緯

非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洪偉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9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97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聲請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各1件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證物可證,復有本院調取之上揭事件卷宗、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6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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