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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35號

上訴人
原告
亞立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建吉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1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且未於上訴狀載明本件上訴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敘明本件上訴聲明為何,並查報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依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453,878元,核算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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