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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57,720元,應徵裁判費368,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68,5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