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57,720元,應徵裁判費368,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68,5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