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賴正鎰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 訴訟代理人
- 林錦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賴正鎰與被上訴人即賴耿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所為101年度建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3,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6,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