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5號
- 上訴人
-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宗義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標的為:一、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 萬2,206 元,其中364 萬3,592 元,應再給付上訴人自民國101 年5 月8 日起至判決確定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99 萬2,954 元,及自101 年5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因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部分,係屬孳息性質之請求,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399萬2,9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