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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金洲陳得利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5號

上訴人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義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王瑞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標的為:一、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 萬2,206 元,其中364 萬3,592 元,應再給付上訴人自民國101 年5 月8 日起至判決確定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99 萬2,954 元,及自101 年5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因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部分,係屬孳息性質之請求,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399萬2,9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