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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請人
劉聰諺
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楊慧如律師為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重行分派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333條:「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建設公司)已像法院陳報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惟因亞洲建設公司仍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316地號二筆土地之資產尚未處理完畢,聲請人為亞洲建設公司清算前法定代理人劉國強之子,而劉國強業於民國98年11月28日逝世,原告係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選派楊慧如律師為清算人重行分派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所述,業據提出亞洲建設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民事聲請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9月10日北院木家祥字99年度聲繼字第62號函、聲請人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且經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35號清算完結卷宗查核屬實,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應屬適法。又本件劉國強原為亞洲建設公司清算前之法定代理人,於劉國強過世後,聲請人為劉國強之繼承人,又亞洲建設公司原清算人劉炳松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對於亞洲建設公司要重新選任清算人無意見,利害關係人鄭秋美為其配偶,洪明圭是以前股東、洪許保伸是洪明圭太太,也是股東之一,他們二人年紀已大,徐超、洪宗耀都沒有聯絡,現在如再找其擔任清算人可能也不方便,因其連標的物在哪裡都不知道,對於聲請人聲請由楊慧如律師擔任清算人一事,其無意見等語明確(見本院102年1月23日訊問筆錄)。故本件財產之重行分派,選派楊慧如律師為清算人,要屬適當。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9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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