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13號
- 原告
- 何振榮
- 被告
- 何元平
何武龍
何俊毅
何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財產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裁定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後,原告已補正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之總財產為新台幣(下同)154,434,000元及被告之派下權比例3/48。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652,125 元(計算式: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總財產154,434,000元×被告派下權房數比例3/48=9,652,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