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38號

撤銷贈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告
李姚銳明
被告
賴森賢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49 條第1項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相對人公然侮辱聲請人全家(刑法公然侮辱309 條)」,且於起訴狀所載之事實理由,亦僅提及被告所為係犯公然侮辱罪,究竟原告係要對被告提起公然侮辱刑事告訴,抑或要提起民事訴訟,即有不明。倘若原告是要提起刑事告訴,應另依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倘若原告是要提起民事訴訟,則此項聲明應與第一項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繳納裁判費。惟本院依原告於起訴狀內之記載,無法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為何,原告復未於起訴狀記載此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倘若原告是要提起民事訴訟,則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三、茲分別情形,就原告應補繳裁判費事諭知如下:

(一)倘若原告就第二項聲明是要提起刑事告訴,而非提起民事訴訟,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就訴之聲明一「聲請人請求撤銷贈與」核定之,經核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倘若原告就第二項聲明是要提起民事訴訟,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合併計算,原告應按合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3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