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欽祺即黃欽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豐烈、黃駿捷間確認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豐烈、黃駿捷間確認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